基本案情
張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,至2014年1月,雙方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。
2017年10月,張某提出自己在公司連續(xù)工作已滿10年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在同一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0年的,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因此,公司應當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公司認為,雙方2014年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,不能要求將這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關于是否續(xù)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宜,應待這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再作決定。
張某為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請求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,并裁決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爭議焦點
勞動合同未到期,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0年,是否可以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?
觀點交鋒
本案在處理中,仲裁委內部有兩種觀點。
******種觀點認為, 張某至2017年10月入職時間已滿10年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4條關于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十年的,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的規(guī)定,只要張某提出或者同意續(xù)訂、訂立勞動合同的,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因此,張某的請求應得到支持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,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0年,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,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。 張某的勞動合同至2018年12月才到期,故公司無需立即與其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處理結果
仲裁委采納了第二種觀點,認為張某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,不予支持。
仲裁理由
本案涉及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,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0年,原勞動合同期限如何處理的問題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4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(xù)訂、訂立勞動合同的,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,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:(一)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十年的……”也就是說,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0年的,在雙方續(xù)訂、訂立勞動合同時,勞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,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本案中,雙方原來簽訂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是2018年12月,而張某在2017年10月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,不屬于續(xù)訂、訂立勞動合同,而屬于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情形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5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?!备鶕陨弦?guī)定,當事人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,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。
因此,公司有權拒絕變更尚在履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,張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,應當繼續(xù)履行原勞動合同。
當然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4條的規(guī)定,張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時,張某如向公司提出要求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公司不得與張某終止勞動合同,而應當與其續(xù)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